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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抽查情况通报(质检特函[2010]92号)

      新闻发布时间:2019-03-12新闻浏览次数:1254新闻作者:Frank

     

    2010年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

    单位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的获证后监管工作,规范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总局于2010年9月组织对部分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由总局委托的4个专家组负责实施。共抽查了江苏、河北、四川、重庆、河南等12个省、直辖市的10家聚乙烯管材、管件制造单位和9家溶解乙炔气瓶及1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名单见附件)。

    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相关监督检验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其中重点对企业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以及鉴定评审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此次抽查还对产品安全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测。按照统一抽样办法、统一检验方法和同一试验条件的要求,对被抽查单位生产的许可范围内的部分产品进行抽样和集中检测。对聚乙烯管材、管件产品,每个规格抽取4根(件)样品,同时抽取生产所抽管材样品的混配料100克,主要抽样检测项目包括外观尺寸、静液压测试和物理性能测试(断裂伸长率、热稳定性、纵向回缩率、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对溶解乙炔气瓶产品,从同批40升规格产品中抽取2只,主要抽样检测项目包括回火试验、填料外观和抗压强度试验。其中1只用于回火试验,1只用于填料外观检查和抗压强度试验。两类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见附件。

    因苏州爱知管业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取(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以来,未生产压力管道元件,未能进行聚乙烯燃气管材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结果表明,所有燃气管材抽样产品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gb 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要求。个别溶解乙炔气瓶产品的填料抗压强度和填料外观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要求。

    从抽查情况看,大部分被抽查单位能够按照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聚乙烯管材、管件和气瓶的生产,企业资源条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美恪乙炔瓶有限公司等规模较大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转良好,抽样检测的产品安全质量较好。但是,抽查中也发现少数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二、主要问题

    从抽查的情况看,部分制造单位在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资源条件方面。

    沈阳东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气瓶水压爆破试验设备无自动记录装置。

    (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方面。

    聚乙烯管材、管件制造单位中,部分企业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未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要求制定;个别企业质量体系文件缺少模具管理制度,产品标识规定,产品批次管理规定,型式试验管理规定等内容。个别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气瓶型式试验报告。

    少数企业未严格按照《质量手册》中规定的控制程序图、工艺流程图和记录表格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新标准(gb/t6653-2008)仍未得到及时执行。个别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存在气瓶阀座焊接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采用自动焊和下封头未按产品图样要求进行齐口加工的现象。

    (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方面。

    监检单位未在聚乙烯管材、管件部分a点监检项目相关见证材料上签字确认;未严格按要求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

    (四)鉴定评审方面。

    个别鉴定评审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进行评审。

    (五)产品质量方面。

    沈阳东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和新乡市新阳钢瓶有限公司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产品的填料抗压强度和填料外观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产品的填料抗压强度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

    三、处理意见

    (一)苏州爱知管业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取(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以来,未生产压力管道元件。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d7002-2006)规定,上述两家单位在恢复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前,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鉴于沈阳东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阳钢瓶有限公司和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溶解乙炔气瓶个别检测项目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所生产钢瓶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且未严格按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对上述5家制造单位提出通报批评。上述制造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对与此次抽样气瓶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产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重新进行型式试验。整改期间,监检单位暂停对上述企业相关产品的监检工作。整改完成和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整改情况和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确认,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监检。

    同时,沈阳东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福鹰车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阳钢瓶有限公司、新乡利民机械有限公司应全面分析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原因,对已出厂的同批产品,追踪使用情况,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报废和更换处理。

    (三)其它被抽查单位应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下,对《监督抽查工作备忘录》中记录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四)针对鉴定评审和监督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局将适时安排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另行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制造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切实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本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引以为戒,要举一反三,全面查找和分析质量管理和生产工艺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纠正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切实加强管理,提高鉴定评审和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鉴定评审工作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评审,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2007),对整改问题的确认要认真准确,进一步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

    监督检验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照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履行监检职责,按要求对相关监检项目进行签字确认、出具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要强化安全质量监督验证工作,加强质量体系和资源条件检查,不断提高监检工作质量。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察工作,保障责任落实。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此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进行风险分析,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现场安全监察和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落实制造监检单位责任,强化对获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制造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2010年压力管道元件和气瓶制造单位监督抽查产品抽样检测结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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