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的部署,我局选取北京、辽宁、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甘肃、湖北、广东等省市的11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各参加试点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本次试点工作,请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督促指导。
试点机构应当在2010年11月底前选取至少两家锅炉生产单位进行试点工作,对每家生产单位审查1至2套锅炉设计文件。各试点机构应当在2010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节能处上报下述文件:
1、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2、对《办法》的修改意见;
3、对审查的每套图纸,按照《办法》附表1~5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机构应当同时将上述文件电子版本发送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节能研究测试中心,邮箱地址:liuxingjia_liu@163.com。
对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附件:1. 参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机构名单
2.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